【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具体内容是什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是中国针对医疗机构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排放所制定的国家标准,旨在控制和减少医疗机构污水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该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诊所等,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排放的水质指标及限值。
以下是对该标准主要内容的总结,并以表格形式进行展示:
一、标准适用范围
项目 | 内容 |
适用对象 | 各类医疗机构,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疗养院、康复中心等 |
不适用情况 | 仅限于医疗废水,不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
二、排放方式与处理要求
项目 | 内容 |
排放方式 | 医疗机构污水应经过处理后排放至城市污水处理厂或直接排入自然水体 |
处理方式 | 必须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相结合的方法,确保出水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
三、污染物控制项目及限值
污染物名称 | 限值(mg/L) | 说明 |
pH值 | 6.5~9.5 | 依据排放去向不同略有调整 |
化学需氧量(COD) | ≤100 | 若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可适当放宽 |
生化需氧量(BOD5) | ≤30 | 用于衡量有机物污染程度 |
悬浮物(SS) | ≤70 | 表示水中悬浮颗粒物含量 |
总大肠菌群 | ≤3个/L | 用于判断污水是否受到粪便污染 |
肠道致病菌 | 不得检出 | 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 |
余氯 | ≤0.5 mg/L | 用于消毒后的残留量控制 |
氰化物 | ≤0.5 mg/L | 有毒物质,需严格控制 |
苯系物 | ≤1.0 mg/L | 有害有机物,常见于某些药物中 |
酚类化合物 | ≤1.0 mg/L | 对环境和人体有危害 |
四、监测与管理要求
项目 | 内容 |
监测频率 | 建议每月至少一次,重点污染因子每周检测一次 |
数据记录 | 应建立完整的监测记录,保存不少于三年 |
管理责任 | 医疗机构负责人应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
五、标准实施时间与修订情况
项目 | 内容 |
实施时间 | 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修订情况 | 截至目前(2024年),尚未发布新的替代标准,仍沿用GB 18466-2005 |
六、标准意义
该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行为、防止水源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环保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有助于推动医疗机构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是一个系统性、实用性较强的环保标准,涵盖了从排放方式到污染物限值的多个方面,是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的重要法规之一。